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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新规出台不参保企业,不发施工许可证

  • 可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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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4/22 11:12:40
  • 来自:广西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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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新政策了!日前,广西人社厅、住建厅等四部门转发了人社部、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参保,并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亮点1:

   按建设项目参保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然而却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问题。

   为此,新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按建设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据了解,这一规定解决了各地普遍反映的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方式不够灵活的问题。按照规定,对以建设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职工,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此外,鼓励推广新型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其按照“公平、资源、便捷、预防”的原则,继续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亮点2:

   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

   据了解,以前由于未将工伤保险费用明确列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可竞争费用,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为控制成本,往往采取牺牲工人权益保障,放弃参加工伤保险。《意见》明确,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记者了解到,广西的缴纳比例确定为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3‰缴纳。工程项目款项追加的,应按照追加款补缴工伤保险费。

   不参保

   不发施工许可证

   目前存在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建筑施工企业要是不参保会怎样?

   新规明确规定,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建设施工项目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动态实名制管理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报备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职工名单,办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报送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职工发生变动时,应采取书面或网络信息等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申报增减职工名单。对没有在名单内的新增或临时变动的农民工,其在工地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48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参保职工处理。

   扩面行动

   2017年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为了做好建筑业的工伤保险工作,广西组织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用三年时间,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2015年,广西新开工的建筑项目,全部要参加工伤保险,对目前已在建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分步推进实施的原则,明确在建工程项目年度参保任务指标,加大监督力度,推进在建工程项目参保。到2017年,要实现全部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都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目前,我区要求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本地区建筑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等情况,为推进工作夯实基础。

   为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制作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以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广西人社、住建、安监、工会等四部门将建立联席协调工作机制,联合开展专项活动督查工作。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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