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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明天就315了,怎样消费维权?怎样才能搞掂商家的哪些古怪招?!

  • 心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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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3/14 10:31:32
  • 来自:广西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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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局长及该局房产所、汽车所、货运所、12315中心负责人,做客南宁晚报热线解答市民消费疑问助维权。下边这些案例,或能在消费维权时助你一臂之力!房屋交易

案例1:无法完成首付定金难退2014年9月,消费者梁女士购买了某楼盘房产,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交纳2万元定金。

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完成首付,她要求退定金,开发商根据协议不予退定金。在专业市场分局调解下,开发商同意考虑消费者实际困难,退回部分定金。
消费提醒:

有消费者在销售人员的促销劝说下,很容易失去理性,在没有认真仔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消费条件下,头脑一热,盲目下定金并签订《认购协议书》。待事后冷静下来,后悔了,但此时只能按合同约定执行了。

简单说,双方有合同约定的,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应退回双倍定金;如果是消费者无理由退房造成违约的,则定金不退。建议消费者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将比较在意的内容或销售人员许诺的内容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好,这样工商部门调解起来有据可依。

案例2:交中介诚意金前需慎重消费者吴女士投诉称,她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协议购买一套二手房并交纳诚意金5000元。之后,她以该处房产产权有问题为由要求退回诚意金。经工商进行调查,该中介公司对该处房产产权问题进行了答复,根据委托协议称在卖方接受了中介公司代买方交纳的5000元,诚意金已转化为定金,不退回给吴女士。但吴女士再购买其他房产时,会在中介服务费上给予部分优惠。

消费提醒:

消费者应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中介公司,并核实中介公司业务员的从业资格;签订正规的房屋中介合同;房屋交易资金应存入合同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


案例3·楼盘沙盘上的中庭没了李小姐一直想买套能看到中庭景观的房子。看过某楼盘的沙盘展示后,她当即下单了。谁知,交房时沙盘上布局精美的“中庭”变成了过道。



消费提醒:

出现楼盘广告与实际销售不符的情况,该怎么办?对广告及销售人员所承诺的事项,法律上是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合同上是否标明相应的条款。 



广告是对整个楼盘的宣传,不会具体到某套商品房,消费者应对具体的单元、楼层、朝向、户型等做具体了解。比如,“二房变三房”“赠送小花园”“府瞰江景”“毗邻公园”等定义较模糊的宣传,如果消费者是看广告内容而购房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建议消费者不能只轻信广告,应以实物为准,最好到现场观看。

案例4·阳台漏水质疑新房质量某市民购买了一套新房,装修期间阳台地板有漏水。他怀疑房子的质量不好,想退房子。



消费提醒:

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解决争议?建设部公布的《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而《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所以建议消费者在收房时,开发商应提交有关商品房质量合格证明。”商品房的质量鉴定和监督,职责部门是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消费者可直接到该部门处理相关事项。



买车
修车案例1·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消费者何先生去汽车市场看车,销售人员从其咨询中知道,何先生对车辆基本配置不清楚,于是把一辆基本型轿车稍作改造当作豪华车型卖给他,从中牟利近数千元。

据了解,个别车商还擅自对汽车在外观、内饰上采用豪华配置,转移消费者关注点,而对发动机、安全配置等关键部分有意淡化或回避,欺瞒消费者。个别不良车商甚至将汽车内部配置价格较高的配件偷换为价格便宜的,以此牟利。 



消费提醒:

选择规模较大的正规汽车专营店或大型汽车交易市场,它们较为专业,可信度高,很大程度上可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案例2·礼包新概念是蒙人每次汽车展,商家都会推出赠送大礼包活动,这让有买车意向的韦先生非常心动。除了大礼包,一些汽车展商还打出一连串看不懂的ABS、EBD、ASR等,这些对韦先生来说完全是“新概念”的东西,销售人员称都是新技术,高科技。买了车后,韦先生跟朋友聊天才发现,车商赠送的大礼包,在外面都很便宜。而那些“新概念”也是很普通的装备,只是用了英文缩写,销售人员故意说复杂了。



消费提醒:

消费者在选购这些有“大礼包”赠送的车型时,首先可咨询比较了解市场的朋友,或者去汽车装饰市场看看“礼包”中的东西到底值多少钱,之后再做选择。一些汽车经销商赠送配置号称进口或优质产品,其实是一些质量低劣的廉价产品,容易埋下安全隐患。如将普通的贴膜、地胶、皮椅等价格翻番,以“购车赠送×元豪华装饰”诱惑消费者。 



对于那些“看不懂的高科技装备”,要多请教专业人士,多去车市看看,做到心里有数。对汽车销售人员讲的不可不信,但不能全信。

案例3·保养维修小题大做很多修车厂最常见的欺骗伎俩就是小题大做,夸大故障,故意将汽车毛病说得很严重,让消费者多花冤枉钱。此外,电瓶、轮胎等部件都可以翻新,成为维修厂的又一个财源。

消费者潘先生因为火花塞的问题到汽修厂修理,一名老技师在观察排气管后,称这辆车一定要来个中修,活塞环和气门、排气管一定要换,一下就花掉2000多元。更换后没几天,排气管喷出大量白雾,换了家维修店,才发现此前修换的竟是另一种档次较低的零配件。 



消费提醒:

汽车出现故障时,应选择正规的4S维修厂家,才能在备件、技术上有保障。记住自己的修车记录,同样的毛病如果维修后使用的周期不一样,就说明上次更换的零部件质量可能不过关。



家居
建材热点1·货品有色差应拒收消费者反映,购买瓷砖发现颜色货不对板想退货。商家却称是在商铺看材料时,和购买回家后日常光线下颜色会有区别。投诉中,涉及色差争议较多的商品分别是木地板、真皮沙发、瓷砖3类。



消费提醒:

购买材料货不对板屡屡发生。有些商家为了利润最大化,把色泽相似的便宜品种当成高价的产品来卖,或真假产品“部分调包”来赚取其中的差价。消费者收到货品时要及时开包验货,仔细检查送来的产品是否与选择的货品一致。发现货不对板应拒绝签收,并及时向工商投诉,挽回自己的损失。



热点2·售后不及时很烦心消费者常反映,在送货与安装方面,建材商家无法在承诺的时间内送货上门和安装调试;安装前未事先告知需要另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商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维修服务等。



消费提醒:

消费者尽量到正规经营场所选购商品,注意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以及商品的合格证、质检报告等;签订协议时应明确产品质量、环保要求、交货期限、免费与收费范围、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热点3·低价诱惑玩“山寨”高标价、低折扣,是时下建材商品的一大销售特色。有些消费者难免会被一些超低折扣产品打动,兴冲冲买回家才发现问题多多:山寨品牌多、五金配件规格被更改、售后服务标准不一等。



消费提醒:

选择消费者满意或售后服务信得过的家居市场,要货比三家,对同一款式、同一品牌的商品,要从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综合考虑。另外,要向商家索要产品环保材料检测报告。



热点4·买后反悔退订难专业市场分局数据显示,消费者看到有打折家居产品,在未全面了解市场价格行情下,匆忙支付定金,缺乏理性消费,造成悔约产生纠纷。争议多发生在橱柜、红木家具、木地板等销售行业。



消费提醒:

消费者需理性参与促销活动,若出现消费纠纷或争议时,可向商场维权服务站或者拨打12315电话投诉。在商品房交易中,“定金”与“订金”两者在法律上有明显区别。交了“定金”若不履行,消费者则无权收回。若卖家不履行则双倍返还。


食品
安全案例1 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案

2011年12月27日,原告叶某在被告孙某经营的南宁市某日用百货超市购买了8包某牌紫菜鸡蛋卷和7包某牌绿茶鸡蛋卷(以下或称“涉诉食品”),共计105元。因该食品中每包鸡蛋卷的包装盒均存在两个生产日期,一个是通过油墨喷上去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9月18日,另一个是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而该食品中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共有三个批次日期,分别为2010年10月10日、2010年11月5日、2010年12月1日。

该食品包装盒载明的保质期是一年,若按照油墨喷涂的生产日期,该食品并未过期;若按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该鸡蛋卷分别过期78天、52天、26天。对此,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上述食品已过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叶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大沙田工商所进行了投诉。2011年12月28日,大沙田工商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后原告叶某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原告叶某向被告孙某购买的涉诉食品,存在两个生产日期,一个是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另一个是通过油墨喷涂的生产日期。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应当采信有利于原告权益的生产日期即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同时,从技术含量的角度,钢印压码式打印的技术含量明显高于油墨喷涂的技术含量。因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院推定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为涉诉食品的真正生产日期。据此,原告在向被告购买涉诉食品时,涉诉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一审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判决被告孙某返回原告叶某货款105元;被告孙某支付原告叶某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050元。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2 食品用过期无效执行标准案

2014年8月4日18时25分,原告谢某在被告广西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购买了由某食用菌有限公司委托某公司生产的“某牌八渡笋”六盒,每盒单价42.8元,总价256.8元。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执行标准:NY5232”、“生产日期:2014/05/02”、品名、产地、原料产地、配料、保质期、贮存方法、生产商及被委托生产商、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号、营养成分表。

原告谢某曾向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了某公司生产的“某牌八渡笋”涉嫌使用过期无效执行标准的问题。原告主张谢某涉案产品使用了过期无效执行标准,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的规定,本案中的涉案食品“某牌八渡笋”属预包装食品,该食品预包装的标签上标明的执行标准NY5232已经被农业部废止,违反了食品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且三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法院认定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判决被告广西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退还原告谢某货款256.80元;在被告广西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由被告广西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负责清偿;被告广西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某赔偿金2568元。当事人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3 食品预包装没标明贮存条件

2013年3月29日,原告谢某到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朝阳分店购买了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国藏郎酒”两瓶,每瓶单价128元。

原告曾向南宁市兴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某公司朝阳分店销售外包装上未标明贮存条件的国藏郎酒的情况,该局于2013年4月12日对某公司朝阳分店的前述销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年6月9日对某公司朝阳分店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没款4136元,上缴国库。该处罚已执行完毕。南宁市兴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9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关于对谢某来信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原告主张被告销售的产品未依法标明贮存条件,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中的涉案食品“国藏郎酒”属预包装食品,该食品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标明贮存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 

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判决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退还原告谢某货款256元;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支付原告谢某赔偿金2560元;在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不能清偿本案债务时,由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负责清偿。当事人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4 超市销售有虫食品案2014年4月23日原告叶某在被告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超市处购买了7罐2013年11月20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8个月的事农茶花菇预包装食品,每罐73元,一共花费511元。经原告当庭出示茶花菇实物,证实被告出售的茶花菇菇体上布有死昆虫及活虫,包装瓶瓶底亦有死昆虫。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是有关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食品销售者,不仅应当审查食品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明,还应确保食品安全。本案中,凭肉眼可观察到被告销售的茶花菇菇体上布有死昆虫及活虫,包装瓶瓶底亦覆有死昆虫,因此,被告销售的茶花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判决被告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叶某货款511元;被告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叶某赔偿金511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于2015年1月22日生效。 

案例5 鱼翅包装未标明贮存条件案2013年6月26日,韦某在广西某超市25倍积分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三盒125克装“华娇菊花翅”,每盒468元,合计1404元。这些商品包装上未标明贮存条件。 

韦某以广西某超市销售不合格“华娇菊花翅”为由,向南宁市兴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该局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行政处理,认定广西某超市存在违法事由为:“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14年1月10日韦某以广西某超市销售不合格“华娇菊花翅”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第二十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参照相关规定,干鲨鱼翅应贮存于常温、干燥阴凉的库房,防止防潮、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因此干鲨鱼翅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其存放的环境、温度、湿度相关,该食品外包装应标示“贮存条件”而其向广西某超市购买的“花娇菊花翅”在外包装上没有注明“贮存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一审兴宁区法院判决:一、广西某超市退回韦某购货款1404元;二、广西某超市十倍赔偿韦某共计1404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3元,由广西某超市负担。 

广西某超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 

南宁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予以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货品托运物品受损丢失  事前防范很重要    在打进电话电话后,肖小姐非常着急地说,春节前,她在网上看中一套木质沙发,网购后让商家将货对方送到父母所在的城市,做为给父母的新年礼物。没想到,父母收到沙发后来电话称,快递员送上门时,包装有损坏。

快递员走后,打开包装一看,发现木质沙发上有划痕。对于肖小姐的质疑问题,电商没有给她任何答复。



消费提醒:
 


这是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中常见的消费纠纷。

在托运物品时应注意:

1.、选择规模大实力强网点多的运输企业来托运,并核对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

2.、了解运输协议条款特别是托运易损、易碎、家具、生鲜或裸露包装等物品时,明确托运货物损坏、丢失后的赔偿责任及金额,并做好充足的保护措施,对经营者给出的承诺应当在运输协议中注明;

3.、如实填写托运物的品名、数量、价值以及托运人姓名、电话等,对于贵重物品建议实行保价托运。

4.、不要轻易相信网上的货运信息,不要将物品交给陌生人帮托运,网上购物应当选择知名的第三方平台、使用有保障的第三方支付或是货到付款的方式,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第三方不支付,退货避免损失。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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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咪宝
  • 发表于:2015/3/14 10:49:06
  • 来自:广西玉林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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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 网购,就安全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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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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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3/14 14:56:23
  • 来自:广西南宁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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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支持这样的帖子,太为我们解决了当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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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铭星
  • 发表于:2015/3/14 17:04:04
  • 来自: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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