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今后在涉及市民衣食住行的购买合同中,或将不再出现“最终解释权归××所有”挑战霸王条款,请你赶快出手核心提示签订合同或办理会员卡时,总会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上看到“最终解释权归××所有”等条款,在这种情形下,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只能“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失去了协商的基本权利。正是由于格式条款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经营者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消费者接受不平等的合同内容。6月12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后,在汽车买卖、供水供电等涉及市民衣食住行的购买合同中,将需要到工商部门备案,或将不再出现“最终解释权归××所有”等霸王条款。
变化对合同格式条款 进行事前把关近年来,在消费领域中,商家很容易借助其优势地位,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的使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需要行政部门适度介入,采取有效措施对格式条款进行主动的、事前的监督,以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的备案和监督制度;对通过备案及日常监督检查、消费者申诉等途径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修改,未按照修改意见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审批的合同时间较长并且工作量大,对于一些行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鼓励经营者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合同示范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共同起草并公布。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及其他消费者组织的意见。
要求格式条款统一 规范且需公示合同格式条款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桥梁”,也大范围运用于消费领域中。因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且重点是对客观上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的行为进行规范调整。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调整的格式条款主要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另一种则是经营者以消费者为对象,以各种方式作出或出示的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凭证、单据等。前者是格式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而后者在许多情况下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要件,应视同格式条款一并规范。
不仅对格式条款有规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也就是商业广告、店堂告示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如果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公开展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张贴,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经营者不得免除 责任和扩大权利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很多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并且呈上升趋势。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在扩大权利限制方面,要求合同格式条款不能扩大经营者的权利,如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利,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内容出现,如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提醒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14年7月4日前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
邮政编码:530012
电子邮箱:NNXY520@163.com
联 系 人:龙小英
传 真:0771-2823036
链接哪些合同须报送备案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使用之日起10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物业服务合同;
(二)供电、供水、供气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有线电视、邮政、电信通讯服务合同;
(五)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六)汽车买卖、租赁合同;
(七)拍卖、抵押、质押合同;
(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