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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如何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信息来源于:博白生活网 发布时间:2012/5/4
一、办理程序
  
1 、户主提出用地申请,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申领并填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2 、经村(组)集体及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中签

署意见。
  
3 、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报批。
  
①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连同申请表,逐级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②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文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4 、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5 、住宅建成后,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

地使用证》。
  
二、所需材料
  
1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2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分户,需分户前和分户后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原办有土地使用证书并且改变土地使用面积的,需提交原有土地使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建设住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批准:
  
1 、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平原地区的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
  
3 、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超过 150 平方米;
  
4 、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5 、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6 、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博白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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